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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1-16浏览次数:68754

    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合法权益,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意识,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打击假劣药品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行退付是消费者个人出于防病、治病目的在我省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购买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假劣药品,由购药所在地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的制度与便民措施。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查实或已经公布的假劣药品;

  2、已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和批准文号的药品;

  3、假冒药品生产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销售的药品;

  4、无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未标明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第四条 消费者举报投诉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药品零售企业开具的药品销售凭证原件,销售凭证中应写明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售出时间等内容并盖有药品零售企业印章;

  2、提供无污损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3、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

  4、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的10日内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并提供销费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自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受理举报投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先行退付的药款。

  确认不属于先行退付情形的,应向消费者认真作出解释,消除疑惑或误会。

  第六条 消费者在合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到假冒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购用的除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