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源头和媒体发布环节严加把关,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主体受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2007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药品广告进行了集中监测,对有禁不止、情节严重的七种药品违法广告进行了公告和查处;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药品广告违法率较高的报纸进行了跟踪监测,对违法率居高不下的4家报纸及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进行了公告,并分别采取了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不久前,国家工商总局还曝光了5个在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严重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及食品广告。
为净化广告市场,建立健全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工商总局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增加了广告监管机关对违反标准发布药品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从而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震慑。
虚假违法广告常常借助名人扩大其传播。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禁止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的通知》,加大对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和查办力度。
此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的管理,把广告列为媒体阅评的内容;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等建立并落实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指导和督促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广电总局继叫停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等五类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后,又针对甘肃、宁夏台电视综合频道播放违规医疗资讯、电视购物、挂角广告和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超量等问题,对其给予暂停播放商业广告一周的处罚,并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地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并重申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