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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将医疗事故处理纳入消费者保

文章来源:东南快报发布日期:2008-03-13浏览次数:68764

完善“格式条款”管理,将霸王条款扼杀在摇篮中!来自福建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秀娟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希望通过修改完善该法,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其更适合当今的消费态势。

    在“3·15”到来之际,修改《消费者保护法》的议案在两会上备受关注,保护消费者的话题也屡次被提及。

    医疗事故处理应纳入《消法》

    张秀娟建议,《消法》应不断拓宽维权领域。如应将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中介(房介、职介、婚介等)、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张秀娟说,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现行规定是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医疗单位与其之间有着共同利益。

    “格式条款”出台前须先备案

    议案称,为了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霸王条款就不复存在;同时,一些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为格式文本合同的出台把好关,把一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扼杀在“摇篮”之中。张秀娟建议《消法》应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出台前,必须报经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明确界定:故意拖延及无理拒绝

    张秀娟还表示,应进一步明确界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维权法则。《消法》第50条款第七项关于“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但没有规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建议明确界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和维权法则。

    此外,张秀娟还建议,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和内容,建立低赔偿金制度,以使该法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