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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需施“手术”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3-19浏览次数:68697

医疗卫生领域似乎从来就是一个“多事地带”。除了“看病难”、“看病贵”,另一个难题也引起了人大代表的注意: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每年以10%至20%的速度递增。

“医疗纠纷为何如此频繁?原因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众多缺陷!”广西社会科学院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莫小莎代表此次提交了一份建议,认为应尽快修改缺陷重重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有效缓解医患矛盾。

莫小莎代表认为,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在6年的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重大疏漏,目前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首先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仍没有改变,鉴定专家虽非来自同一医院,但仍是‘一家人',属于‘亲族鉴定'。”莫小莎代表解释,在现行鉴定制度中,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全都来自于各医疗机构,虽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参加鉴定,实行了“回避制度”,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

而且,医疗事故法律援助缺失,甚至出现空白。

莫小莎代表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涉及的内容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而且鉴定过程透明度不高,这些因素对鉴定结果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在这种鉴定制度缺陷下,“近亲鉴定”存在“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如何弥补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中这么多的疏漏?莫小莎代表认为,完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改革的主要方向。她建议,应该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主要是掌握一定医学知识的法律专家,辅以医疗系统离退休专家和媒体工作者。政府必须大力培养医学法律专家,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加强医疗事故法律援助力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措施。当前,我国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缺乏解决医疗事故的专门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援助更是匮乏。莫小莎代表建议,政府应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来加强医疗事故法律援助建设。

莫小莎代表认为:“还要加强监督!包括对事故鉴定的法律监督、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鉴定程序和鉴定过程必须公开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