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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机构不良记分年度超24分将取消执业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9-09-12浏览次数:80693

  9月8 日,山东省卫生厅向全省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不良记分半年累积超过 10 分或年度累计超过24 分的,以及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为6 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介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雇用“医托”招徕病人,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将被作为不良执业行为按标准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记分管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月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清除,重新开始积分。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记分。
编 辑: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