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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试行医疗事故处罚规定

文章来源:东方网-文汇报发布日期:2010-05-04浏览次数:70052

  自5月1日起,上海市卫生局在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医护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发生10项严重差错之一、导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其主要责任人将吊销执业证书。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规定旨在进一步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医疗质量水平。规定明确,凡是医护人员发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