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广东拟规定医疗器械零售加价高不得超1800元

广东拟规定医疗器械零售加价高不得超1800元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发布日期:2010-09-13浏览次数:65001

广东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内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对其定价进行约束。昨天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目前这两个管理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要求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器械高加价不得超过1800元。

据《广东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植(介)入类、检验试剂等临床使用量大、单价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医疗器械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器械,省物价局制定销售到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高限价,经营者在不超过高限价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其中,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时,按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不超过2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1000元部分加收不超过2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不超过1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器械高加价不得超过1800元。

而修订后的《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以及调剂使用和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高限价管理。《管理办法》参照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按制剂生产实际发生的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对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种制剂不同剂型、规格,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价格,并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使制剂价格的制定更趋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