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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法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

文章来源:锐进医疗器械信息网发布日期:2012-06-04浏览次数:37302

鉴于近段时间江苏等地发生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并被制毒分子用于制作毒品的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严格监管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管控含麻制剂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含麻制剂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2011年6月13日,江苏省溧水百缘药房有限公司当班员工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照《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中销售含麻制剂非处方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小包装的规定,将400盒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新康泰克)销售给不明身份的人员,造成大量含麻制剂流入制毒分子手中。


根据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调查结果,溧水百缘药房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含麻制剂属实,且被制毒分子用于制作毒品,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通知表示,当前,含麻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用于制作毒品,形势十分严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和含麻制剂管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监管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管控含麻制剂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含麻制剂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将含麻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并被用于制作毒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将广泛开展违法销售含麻制剂对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告诫和警示,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含麻制剂的自觉性。


为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用于提取麻黄碱制毒的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强调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才能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小包装。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自201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上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赋码并核注核销,未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暂停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