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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也有法律效力,卫生部将其写入相关法规

文章来源:锐进医疗器械信息网发布日期:2012-08-13浏览次数:35247

  电子病历的推广已经势不可挡。然而,横亘在电子病历得到深入应用之前的便是相关部门认可的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8月11日,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估培训班在济南开及全国电子病历研讨现场会在山东济南举行。来自北京、山东、黑龙江等省市的600多位专家共同研讨建立、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已经具备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相同的法律效力,卫生部将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电子病历的内容。推动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向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2010年,卫生部在全国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其实,电子病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月11日,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定,“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该负责人表示,相关文件加入有关电子病历的内容,可解除医院发展电子病历的顾虑,同时也打消患者的担心与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