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安徽敲定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框架

安徽敲定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框架

文章来源:新华网发布日期:2012-12-14浏览次数:31675

   安徽省发改委、卫生厅等六厅(局)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在3个~5个市、新农合在10个县进行试点,到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届时,参保参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安徽省规定,参保参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安徽省设定的2013年大病起付线标准为:城镇居民医保为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分段补偿比例为30%~80%;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2万元,分段补偿比例为40%~8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到2014年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平均实际支付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50%。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适度降低起付线,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提高报销比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以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对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安徽省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资金解决;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金额中统筹解决。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人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原则上为15元/人,暂不增加居民个人参保参合筹资标准。此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