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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规明年起实施 医疗废物禁止与生活垃圾混装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发布日期:2012-12-26浏览次数:31364

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医疗垃圾如果处理不好,将对市民的健康存在威胁隐患。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广西将出台办法监管医疗垃圾,《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严控源头

  几项制度监管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活动,针对医疗废物处置及流向等情况,今年3月份,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及南宁市卫生监督所曾开展区、市专项行动,先后对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南宁望州医院等10余家南宁市内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不规范,无警示标识,未开展暂存间、转运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未组织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等情况。

  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规定了几项制度:一是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二是专人收集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收集医疗废物,每天不少于一次;三是暂时贮存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四是委托处置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按协议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无害化处理

  医疗废物要集中处置

  过去,由于种类繁多,分散难度大,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只是将医疗垃圾经简易消毒后便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或运往垃圾场进行填埋,或露天集中焚烧,给一些回收人员有机可乘,私自进行回收再加工。在2003年非典期间,桂林市一家堆肥厂就因为非法收购医疗废物而被群众举报,该厂对从桂林市各医疗、诊所收集回来的输液器注射器血袋尿袋等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进行简单处理后再加工,制成各种塑料小颗粒出售。

  据悉,目前邕城有1000多家医疗机构,每天产生的医疗垃圾高达10吨。从今年9月1日起,南宁市的医疗垃圾全部由新成立的广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安全处理。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应当在2004年、县级市应当在2005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目前,广西还有5个设区的市和大多数县(市)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的管理机制也不够健全,还有相当数量的医疗废物没有实现分类收集,没有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进行贮存,没有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进行运送。

  《办法》因此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还明确规定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明确设施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为了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办法》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定了资质管理、运营管理、法律责任等三项管理制度。例如,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时限制度和停运预先报告制度,不得单方擅自停止处置医疗废物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处置信息和擅自单方停止处理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高予以3万元的处罚。

  规范应急处置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
        医疗垃圾的危害性显而易见的就是它的传染性,毒性大、感染性强,一旦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很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应急处置没有作出规定。

  《办法》参考外省做法,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应急处置管理进行规范,规定了属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6种情形:包括未使用规定的收集容器,裸露贮存医疗废物;丢失所贮存的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擅自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外抛弃、掩埋医疗废物;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等。

  《办法》还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和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处置与调查处理。

  如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该如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办法》作出特别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疏散人群,并在受污染地段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和被污染的现场进行消毒、清洁处理,对身体受到损伤、污染的人员实施救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的全面收集、清理,消除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