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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2-12-31浏览次数:31320

  湖南官方28日对外透露,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并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纠纷调节不在收费

  据介绍,2011年湖南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大部分纠纷虽得到合法合理地解决,但也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采取聚众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办法》中包括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预防医疗纠纷、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表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办法》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以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具有知情权、咨询投诉权及享受安全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需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强行要求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职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在纠纷过程中,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可自主选择解决这个纠纷的途径,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例资料。

  《办法》在第23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患方四类禁止性行为,即主要为损毁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