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苏州:自费医疗达一定数额可享社会医疗救助

苏州:自费医疗达一定数额可享社会医疗救助

文章来源:新华网发布日期:2013-01-07浏览次数:31097

  新华网南京1月7日电(记者刘巍巍)记者从苏州市政府获悉,该市2013年实施的社会医疗救助新规中增加自费救助方式,被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达一定数额后,可以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据了解,可享受自费救助的人员包括: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且享受实时救助待遇的人员;在年度内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可纳入实施救助的人员则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城乡五保人员、持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人员、特困职工且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低保大学生、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等。
  根据规定,自费救助范围为被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支付范围、用于治疗的自费医疗费用,不包括特需服务费、特殊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等。
  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方式还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三种方式,办法明确规定,被救助对象不得将本人就医凭证提供给他人使用。对违规查实的,将追回违规费用,并通报有关发证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伪造证件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除追回违规费用外,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