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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多种免税政策鼓励医疗机构落户

文章来源:人民网发布日期:2013-01-21浏览次数:30757

  让中医、妇产、儿童、口腔等特色专科医院优先进入,填补新区医疗卫生资源的空缺,并使高端特色医疗机构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日前《滨海新区关于加快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正式通过审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将占同期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总数20%以上,加快形成多元化筹资办医格局,将完善新区医疗服务体系。
  优先引进中医妇产儿童医院填补空缺

根据《意见》,将把社会资本设置举办医疗机构纳入新区医疗机构总体空间布局规划,在设置总量上实行规划管理。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同期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总数20%以上。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新区卫生局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新区能够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对缺乏,中医、妇产、儿童、口腔、眼科、检验、康复等特色专科医疗服务相对薄弱。为此,新区将引进高端特色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综合医院,支持知名品牌医院和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引进中医、妇产、儿童、口腔、眼科、检验、康复疗养和老年护理等特色专科医院。
  新区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同时,吸引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特别是在新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多种免税政策鼓励医疗机构落户新区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将享受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据了解,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在税收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照国家及新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证照费和工本费,举办人为自然人的,免收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康复、护理等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建设项目可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了让更多居民前往就诊,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符合医疗保险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鼓励医生在公立与“非公”间多点执业
 

  在医疗人员设置上,新区将鼓励医务人员通过人才流动、多点执业、团队合作等多种方式,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工,在聘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可参照公立医院执行。同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将纳入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计划。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在遇有重大传染病、事故灾难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