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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将引入“二次议价”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科技网发布日期:2013-02-22浏览次数:29869

  随着国务院相关政策的颁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的“二次议价”正悄悄逼近,同时,国家对基药目录增补数量的控制也将更加严格。
  “二次议价”日益明朗
  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省级药物招标结果的基础上,对中标药品进入医院采购之列时,进行再一次杀价。即目前普遍认为的“暗扣”变“明扣”。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的《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称,要“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并强调,“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对此,北京一家券商的医药行业分析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二次议价”有可能公开化。
  此前,卫生部部长陈竺在1月初召开的2013年卫生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医药改革中要大力推进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通过集团购买、增强谈判能力降低流通领域的“水分”;探索由公立医院管理部门代表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在省级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大限度降低药品价格。
  在2010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而近日有媒体则报道称,2013年国家将对药品招标规范进行重大改良,目前卫生部、发改委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方案,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前述条款中的“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医院可以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