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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出炉

文章来源:江南都市报发布日期:2013-03-15浏览次数:29425

  据悉,江西省卫生厅发布《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医疗机构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7种情况的,如生发错药、打错针、将手术器械或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等情况,医院主要负责人要接受告诫谈话。
  江西省卫生厅强调,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医院评审等级,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