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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8条”新政 台资办医可享优先政策

文章来源:海峡之声网发布日期:2013-03-28浏览次数:29260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鼓励社会办医的“28条”新政,进一步明确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政府各级部门要从审批程序、税收和价格政策、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各方面给予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关心、优先支持。

  这次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社会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县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标准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二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三是明确公立医院改制将支持鼓励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改制。

  另外《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上海市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凡是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上海市政府医改政策专家、交大公共卫生学院执行院长马进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上海社会办医历经多年发展,办医规模始终未成气候,主要瓶颈就是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医疗资源长期处于政府垄断之下,基本医疗服务供应严重不足。“28条”打开了一扇门,对社会资金投资高端医疗和基本医疗有了整体政策规范,一些具体意见也考虑到了社会办医在人才引进、资金用地方面的困难,并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

  但马进同时指出,仅从“28条”来看,可操作性仍不强,建议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马进建议,在土地配套政策上,由于建医院对地理位置要求很高,还应明确土地配置标准,让优惠政策实现落地。他建议,落实“28条”不应仅仅是卫生部门的责任,其他涉及的工商、税务、土地部门也应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