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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捐赠救灾药械须附检验报告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北京发布日期:2013-04-23浏览次数:2882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确保救灾所需药械的质量安全。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救灾药械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或过期药械流入灾区。发现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捐赠的药械必须是经批准生产或进口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的药械必须附出厂检验报告;非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药械必须来源合法,并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