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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法规通过 引入医疗救护员制度

文章来源:长江日报发布日期:2013-04-26浏览次数:28794

  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是武汉市首部适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法规,2012年11月28日经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制定过程中借鉴了香港、广州、成都等地经验,条例出台使武汉成为拥有院前医疗急救地方法规的中部城市。

  【突出公益性,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建立急救站】

  《条例》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对伤病员在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急救服务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

  【接到调度指令后,4分钟内需派出急救车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指令,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4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为保证执行到位,《条例》还规定,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与电子派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分级调度,优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条例》明确我市院前医疗救治将执行分级调度制度。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并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信息进行登记,使其能够优先得到急救服务。该条规定意味着,如果一名情况稳定的伤愈或转院患者,与车祸等灾难重伤员同时发出呼救,在急救力量有限的前提下,可优先向车祸伤员派出急救车。

  【严打黑救护车、冒牌急救站,山寨120高罚3万】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专用呼叫号码和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名称、标志;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干扰。违反条例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扣留、损毁救护车及急救医疗设备的;谎报呼救信息或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不受红绿灯限制】

  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与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放。

  【引入医疗救护员制度】

  为解决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引入医疗救护员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急救人员包括急救医生、护士、医疗救护员、急救车驾驶员等。其中,急救医生、护士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考核;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掌握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现场初步紧急救护,以及从事不需要医学评价、监测和处理的伤病员转运工作的技能,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急救人员延误抢救处罚】

  《条例》明确了急救中心、急救站及工作人员职责。并对下述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

  这些行为包括: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急救人员与接收的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的;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擅自动用“120”救护车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