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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社会医疗救助将对接苏州模式

文章来源:吴江网发布日期:2013-05-16浏览次数:28375

  吴江区人社局公布《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年7月1日起,吴江社会医疗救助将全面对接苏州模式。
  吴江区社会医疗救助包含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等四种救助方式。

   保费补助———被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保费补助对象为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职工、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症残疾人、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及少年儿童,以及非吴江户籍在吴江就读的特困大学生。

   实时救助———被救助对象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和特困证件,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和诊疗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其中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每年在2000元限额内按85%的比例救助;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等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限额的限制,门诊自负医疗费用统一按85%的比例予以救助(进行尿毒症门诊透析所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全额救助,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95%);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5%的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发生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封顶线以上的自负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30%的比例救助。实时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且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低保大学生、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年度救助———被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的社会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参保人员;具有吴江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自费救助———被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可以享受社会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且享受实时救助待遇的人员;在年度内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自费救助范围:被救助对象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就医结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支付范围、用于治疗的自费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