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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门诊医疗救助纳入医保体系上限5万元

文章来源:武汉晨报发布日期:2013-05-21浏览次数:28207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武汉市民政、卫计委、人社、财政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新版《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较2005年出台的老版《办法》,新《办法》将大病救助资金提高到了5万元,同时还扩大了困难群众的救助范围、救助病种、救助比例等。据悉,该项新政的出台武汉市将投入8000万元。难群众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新政解读

        自杀自残不在救助内 
        武汉市目前有61家市、区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新《办法》要求,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保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是不按规定在本市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保边缘户可大病救助

        新“办法”将惠及五类困难群众约35万人。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第五类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低保边缘户",含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年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 
        取消医疗救助病种限制

        取消了救助病种限制,涉及病种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特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类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儿童白血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4类。 大病救助上限5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一般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采取及时审定、及时救助方式。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方式为:14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自付费用,前四类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重疾年高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5万元。而去年,这项救助的标准为8000元。 
        一般住院救助高2.6万元

        前四类对象患14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五类对象则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高救助封顶为6000元。 
        为减轻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压力,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的,视为达到了大额救助标准。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封顶线达到2.6万元。第五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高封顶线达到1.6万元。 
        出台门诊医疗救助

        明确了困难群众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含儿童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年高救助封顶线1万元。 
        对患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10类疾病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对患高血压3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以上,15%以上且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肌力III级以下半年以上)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救助零门槛即时结算 
        无论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所有的救助对象将适用同一个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其住院费用结算时,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为救助对象即时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无需自己先垫付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除卫生部门规定的危、急、重症疾病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对象,将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