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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制定新农合医疗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法制网发布日期:2013-05-22浏览次数:28196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正在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草案征集意见。条例(草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以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责令退回套取资金,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为他人骗取补偿费用提供便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甘肃省卫生厅副厅长郭玉芬

  条例(草案)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未按规定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户的,玩忽职守,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违规支出的,克扣、拖延、拒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篡改缴费记录、补偿记录,指使或者授意提供虚假统计信息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合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中,参合人代表数应不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