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在全省率先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近日,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正式签订新农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该协议签订后,年度内参合患者住院和部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参合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可补偿医疗费用累计超过9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按病种区分,高可赔付80%。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保险金额为25万元/人年,加上基本医疗报销高封顶额10万元,参合农村居民年度内报销高封顶额达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