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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预防处置医患纠纷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日期:2013-07-31浏览次数:26380

  医患纠纷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处置及时、社会参与,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上海日前就《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公开征询意见,《草案》还详细列举了8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草案》规定,上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支出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用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也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如果发生财产给付金额可能在10万元以上、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等情况,《草案》明确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由医学、法律、法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咨询专家库,将为医调委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