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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生机构将施行绩效工资分配新机制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3-08-09浏览次数:26052

  近日,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规范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搞活激励”,可自主决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等限制。

  该省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7月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例为60%~70%。实施两个月后,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为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又再次明确可适当放宽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至50%。

  该省各地因地制宜,对完善绩效工资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打破比例限制,如嘉善县确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值可以是46、37和28,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主决定。该县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选择28的1家,37的5家,46的3家。二是增加绩效总量。如台州市允许从收支结余中提取40%~50%;台州市椒江区设立了院长奖励基金和特殊贡献奖,对有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进行重奖;绍兴市提取结余的5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增加绩效工资总额的20%;金华市各乡镇卫生院按收支结余的40%提取奖励基金、20%提取福利基金,义乌市可提取年度结余资金总额的50%。三是打破身份限制。如玉环县率先在乡镇卫生院推行全员聘用制,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定岗、不定人分配,临时工和正式工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实行同工同酬,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四是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舟山市普陀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的99.6%核定工资标准,以后增资幅度随公务员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海盐县、上虞市的绩效工资总量增加在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