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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比例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发布日期:2013-09-07浏览次数:25218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缓解部分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提高该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成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比例和实行医疗救助。
  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剩余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不低于97%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给予不低于90%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给予不低于75%的补助。

   通知还规定,对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补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可申请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