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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配合医改 前景可期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发布日期:2013-09-26浏览次数:24659

  近日,“深圳试点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夭折"”、“深圳版多点执业改革方案"搁浅"”等消息频见报端,引来坊间一轮高度关注。消息所指正是原本已上报广东省卫生厅待批的《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忽然在发文前被撤销。后经广东省卫生厅官方证实,《细则》属深圳方面主动撤回,目前还没有经过审批程序。

  对于此番《细则》遭撤回,坊间多猜测或因“步子迈得太大”亟须调整所致,而官方目前对具体原因以及日后是否会继续提交等事宜仍未公开表态。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相关专家认为,姑且不论深圳《细则》撤回原因为何,单就医师多点执业本身而言,其兼具优化医师资源配置和提高诊疗效率的功能属性符合医改大计方针,尝试试点值得鼓励和肯定。

  但专家也提醒,寄望于医师人事制度改革为医改庞杂工程的有力突破口,必须按部就班,以强化全过程监管为前提,逐步在医疗市场和政府行为间找寻合理契合点,配合医改各环节改革联动推进,方可期待其有为前景。

  多点执业遍地开花

  深圳《细则》备受期待

  自2009年4月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之后,广东、海南、云南、四川、北京、江苏等地便相继展开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并在全国形成多点执业遍地开花之势。其中,广东省在试点过程中率先在全国拔得头筹。

  广东省卫生厅在2009年12月出台《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从2010年1月开始,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开始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其中规定“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并且“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这种“有限制”地流动,让医师们主动性不足,试点效果难称理想。

  相较于广东省级试点方案,深圳《细则》有着三方面突破:一是凡是在深圳注册的医师执业地点数量,由原来的3个点变为没有限制;二是取消对医师多点自由执业的行政审批,也无需获得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采取由医生或相应医疗机构在网上备案的方式;三是各医院要根据政策变化,以不限制医师自由流动为前提,制定配套管理的规章制度。

  正因如此,深圳《细则》才备受各方普遍期待。对于医师自身而言,《细则》大大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个体多点执业积极性大大提高;对于民众而言,医师多点执业势必增加有限优质医师资源流动,惠及民众就医。

  多点执业需求巨大

  功能属性符合医改大计

  实际上,医师多点执业并非新鲜事物。一直以来,公立医院医师兼职民营医院、院外行医、外出会诊、对口支援社区、农村等形式的医师诊疗行为本应都属于医师多点执业范畴。此类诊疗行为发生的频率之大,也客观反映了多点执业需求日益增长。

  “在行业内,医师外出"走穴"、"开飞刀"算是"公开的秘密"。”北京某公立医院一孙姓主治医师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一方面,外出诊疗行为为患者就医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也能为医师本人带来经济效益,可谓一举两得。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因为民众就医需求巨大。”一位深谙此道的某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类似民营医院外聘知名、权威医师外出诊疗的方式,往往要支付不菲的出诊费用,但受制于优质医师资源的稀缺限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该负责人称,如果政策能够在这方面放开,并规范诊疗、收费等行为,对于民营医院和就诊患者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毕竟,规范的政策可以遏制一些权威医师开口要天价诊疗费用的现象。”他说。

  对此,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试点工作评估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际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从现实需求看,医师多点执业可以算是一个改革方向,且符合医改大计方针。他认为,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实施必须符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即改革目的在于提高诊疗效率和诊疗品质、降低诊疗服务成本、增加诊疗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公平性。

  “实现这些目标必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强化要素资源流动,而医师多点执业正符合这一要求。”魏际刚表示,推行医师多点执业符合国际潮流,其兼具优化医师资源配置和提高诊疗效率的功能属性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整体要求相符合,政策前景可期。

  按部就班 强化监管
 

  促多点执业效用达成

  对于坊间认为本次深圳《细则》撤回原因是“步子迈得太大”的猜测,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卫生政策与管理学系名誉主任陈育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给予了支持。在他看来,国家已然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方向,就应该先在小范围内形成经验,继而逐步总结形成可在全国使用的办法,但切忌过快,应该按部就班。

  陈育德认为,医师人事制度的改革要按步骤设计,不宜一下子放开。而深圳《细则》中简化审批程序,削弱医师所在单位的审批权限,无疑将增加对医师监管的难度。

  “不经批准可以随意多点执业,可能是《细则》大的矛盾。”陈育德说,医疗行为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承担是医生个人难以应对的,而多是在诊疗事故发生后由其所在单位,即院方出面解决。因此,在多点执业的诊疗行为中,医师的责任认定和监管至关重要。

  魏际刚也认为,加强监管是医师多点执业施行的前提条件,毕竟医疗卫生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居民生活服务,自身必须涉及全过程监管问题。但是如何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还需要《细则》进一步明确。

  “监管不一定是对医师本人监管,更应该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管,一旦发生诊疗事故,可做到有证可查。”魏际刚举例称,比如在一定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实现处方联网,诊疗行为的监管便可一目了然。

  魏际刚强调,这还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和放开,以医师人事制度改革作为医改庞杂工程的有力突破口,势必需要逐步在医疗市场和政府行为间找寻合理契合点,配合医改各环节改革联动推进,方可期待其有为前景。

  “一旦单兵出击,往往会受制于其余环节而步子难迈。”魏际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