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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出医疗从业者规范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台海网发布日期:2013-12-17浏览次数:22422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根据原卫生部出台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福建省日前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特别明确医疗从业人员要充分保障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同时医师不得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得过度医疗。
  根据细则要求,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基建修缮等相关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会员卡。对一时无法拒收的财物,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单位有关部门,48小时内退还或上交单位有关部门,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宴请。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得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倒卖号源,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此次细则中,福建省还对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分别作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