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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出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4-01-04浏览次数:22016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项目资金来源、组织管理形式和管理要求等作出规定。《办法》明确,要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及在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该院当年和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取消项目、终止拨款。 办法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做出了详细规范。
  《办法》规定,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年度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单位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项目单位应在3年内完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

  《办法》明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管理;设立专家顾问组,提供专家咨询和政策建议;委托中华医学会和中国中医药学会负责具体评估等。项目实行医院院长负责制。

  2010年,原卫生部启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整合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和部属部管医院临床学科重点项目建设,共同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旨在支持三级医院开展以解决疾病诊疗问题为核心的专科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