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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调整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发布日期:2014-01-13浏览次数:21645

        从今年1月1日算起,太原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新规明确,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方面,太原市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方面,参保人员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由公务员医疗费补助50%,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其中,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5%、4%。对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后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慢性白血病、肺源性心脏病等7种门诊大额疾病,在原规定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87%的报销比例标准基础上,由公务员医疗费用再补助8%。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的在职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