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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文章来源:长沙晚报发布日期:2014-01-17浏览次数:21663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关系人民健康福祉,关系民族未来。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长沙已基本建立了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为辅的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实现了“病有所医”。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农村。主要体现为:在制度层面,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不健全、报销制度繁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救助对象不确定,商业保险发展滞后;在操作层面,农村医疗服务网络配置不合理,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宣传不足、组织力度不强,医疗卫生机构规避医疗保障政策、诱导需求,农民对医疗保障认知有限等。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

  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一是促进医疗机构空间分布合理。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是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健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医疗网点的做法,代之以根据农村人口聚居状况、地理环境特征、卫生机构的布局和辐射范围等来重新配置卫生服务资源,并有效利用疾病控制中心、计生服务站等机构的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为推进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供优质服务和配套保障。二是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技能水平。三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要以“县镇两级、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卫生服务网络和完善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以县为单位,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准入管理。

  二、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其一,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农民健康保险意识。政府应加大教育宣传,组织动员各部门通力协作,搞好农民健康教育工作;比如督促各级宣传部门加大对农村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督促各级扶贫机构在扶贫工作中结合贫困地区存在的疾病与卫生问题,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其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制度运作效率。其三,创新“新农合”评价机制。比如对于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听证会,征询农民意见,听取评价;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让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防范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农民及时掌握各种医疗信息,维护农民的医疗知情权。

  三、强化医疗救助的保底作用。首先,确立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要本着量力而行、兼顾现实需要与实际可能的原则,编制社会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保证实施医疗救助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同时,积极探索医疗救助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对企业、非营利组织进行积极引导,吸纳企业、民间资金投入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其次,准确定位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应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非康复性救助,它只能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以低水平保证较大数量的贫困人口被纳入救助范围,实现救助效果大化。再次,严格界定救助对象。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即村委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将申请人初步确定为救助对象后在本村进行公示,乡镇则在接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并审核后实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通知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再次进行公示;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进有出”的原则,定期进行调查摸底,复核审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完善医疗救助的档案制度、统计通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等体系。

  此外,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政府应从医疗保障政策方面明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断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逐步建立能够满足商业健康保险外部发展需要与健康产业链相适应的医疗卫生配套体系;从财税上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创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