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安全有效性评价—与评价及评价体系有关的定义

安全有效性评价—与评价及评价体系有关的定义

文章来源:安全有效性评价发布日期:2014-03-25浏览次数:19853

没有定义和概念就无法准确把握事物的本质,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容易出现胡提要求和乱作为的现象,更无法统一审评尺度。特别提出以下定义和概 念,以便为今后的器械审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作为科学审评体系的重要基础, 谨供相关方参考。

一、类器械 类器械是指仅进行一般监管的器械类别。器械归为类的条件是:
1.-般监管足以保障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没有足够的信息资料显示一般监管足以合理保障该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或者特殊监管能够提供这种保障,但是该器械并非用于维持生命或支持生 命,或者并非对阻止损害人类健康有极端重要之用途,并且没有潜在的、不合 理的致伤致病风险。

二、第二类器械
第二类器械是指需要或终需要进行特殊监管的器械类别。器械归为第二 类的条件是:单独的一般监管不足以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合理的保障,并且有足够的信息资料可以进行特殊监管,包括公布性能标准、上市后的监管、 患者登记、制作和发放指导文件(包括提交临床数据的指导)、建议书以及管理者认为提供该保障所必需的其他适当行为。对于据说或声称用于维持或支持人类生命的器械,管理者需要检查并确定必要的特殊监管,以捉供充分的安全性 和有效性保障,同时说明该监管如何提供该保障。

三、第三类器械
第三类器械是指应加强管理的器械类别。器械归为第三类的条件是:没有 足够的信息资料认定一般监管可以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合理的保障;或者 即使通过符合一些特殊措施或规定可以提供该保障,该器械系用于维持或支持 人类生命,或者对阻止损害人类健康有极端重要之用途,或者该器械有潜在的、不合理的致伤致病风险,或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如CT、核磁共振 系统、大型超声装置)。我国在按照国际通行的第三类器械的认定准则基础上又增加了对大型检查设备和诊断器械(也包括某些体外诊断试剂)、大多数治疗设 备的第三类认定。而目前,无论在欧洲、日本还是美国,一般将植入、生命支持、生命延续器械定级为别器械8。

四、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指对器械身份或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的标识或广告的任何变 更或变化。这些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原理、通用名称、常用名称或专有名称的变化,构成成分或组成部件/关键材料的材质的性质(如化学性质)或形态 的改变,物理特性(包括软件或硬件)的改变,预期用途的改变,人体工程 学改变,器械的作用方式或作用于人体的病种、部位(系统、器官、细胞、 分子、基因)发生改变,供应能源的种类或大小的改变,警示信息或使用说 明的变化(需要鉴别警示信息和使用说明变化韵内容)等。判断重大变化的原 则是看这种变化是否对器械的安全有效性产生直接的改变或影响。其中对安全
性的改变或影响主要指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或增加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9。 对于高风险器械而言,其与患者血液、体液或组织直接接触或直接发生作
用的部分,哪怕是一些细微的变化,也可能产生重大变化。例如添加剂如润滑 剂的溶解速率的影响、增塑剂的比例及析出速率或累积效应的影响、黏合剂的 脱落影响、含药器械的药物缓释速率变化等。对于非直接接触或非直接发生作 用的部分,其对直接接触或直接发生作用的部件或部分的影响,可能造成重大
的改变,这些变化是需要充分考虑的(如辅助部分或间接组成成分或软件的变 化对器械的影响,动物源器械的动物来源及与人体亲和性差异等会对器械的安
全有效性和预期用途产生影响,可能构成重大变化)。 以下修改构成重大变更或修改,需要上市前或注册证到期时重新申请注册批准:
1.对器械的安全或效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器械变更或修改,如设计、材料、 化学成分、能源的重大变化或修改。

2.器械设计用途(指预期用途或适应证)的重大变化或修改。

3.引用的国家/行业标准已经重新修订并实施后,制造商可在注册证四年到
期时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对申报器械进行检测并重新注册。 但企业应在注册证未到期前,及时修订内控的注册产品标准,并及时根据新标准进行自检。如果由于产品设计变化引起注册产品标准的变化,应及时申请变 更重新注册或备案(非实质变化时)。

重大变化的器械注册及临床适用的几种情况(详见第六章):

1.该重大变化是与市场现售器械比较发生的重大变化,则申报器械属于创新性器械,需进行创新性器械的注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临床研究工作(类创新性器械需要进行备案,无须开展临床研究)。

 2.该重大变化是与制造商自身前期生产的器械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但与 市场现售器械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或仍满足相关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的 要求,仍为实质等效性器械。需履行实质等效性器械注册申报程序,是否进行临床调查或进行哪类临床调查需根据第十章要求而定。

3.如果该重大变化足与制造商自身前期生产的器械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且 使器械分类升级,则需要将升级后的器械再与市场现售器械进行比较。如果是第二类器械升级为第三类器械,则需要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变更为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

五、非重大变化非重大变化可能包括图形图案、剂量或印刷错误的更正,此类变化不影响标识的内容、批次。对于不同批次产品的生产活动或已知成分各不相同的器械,非重大变化还包括含有每批次实际含量的标识。非重大变化还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的增加或转移,但产品型号或规格未发生设计改变,仅需要对质量体系重 新考核或认证即可)、重大收购或股本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的文字 性改变、代理人改变、售后服务机构改变、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生产地址和 股东结构改变不能同时发生)。还可能包括产品未发生改变,但引用的国家/行业 标准发生了变化;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的操作规范发生变化,但不影响适应证的变化;产品的型号重新拆分或合并;灭菌有效期改变;器械内部发生改变, 如结构优化或工艺优化或软件优化,但这些优化未对器械的安全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等。以上所列举的各种非重大变化不可能包括所有非重大变化的情况,但应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这些变化不会对器械原来的安全有效性产生实质 性影响10。例如,器械的中间环节或间接环节的技术特性的变化并未使器械的终安全和技术特性受到重大影响,也并未改变器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性质。 上述“非重大变化”的定义为采取申报备案方式提供了依据,这样可以促进制造商持续地改进其制造工艺和优化结构,使产品更加完善。某些“非重大变化”会导致对产品的第三方检测,而某些则不会。

六、高风险器械
高风险器械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用器械n:

1.设计用途为植入器械,并且对患者产生严重的潜在健康、安全或损害风险。

2.据称用于支持或维持人的生命,并且对患者产生严重的潜在健康、安全 或损害风险。

3.对于疾病诊断、治愈、缓解或治疗具有重大作用,或能够防止对人体健
康的损害,并且对患者产生严重的潜在健康、安全或损害风险。

4.以其他方式对患者产生严重的潜在健康、安全或损害风险。

七、实质性等效12 (substantial equivalance)
提出“实质性等效”这个概念是因为,即使是不同医疗器械制造商生产的 同类器械,也没有办法保证具有完全等同性(identical)。但如果能证明申报器
械与合法在售器械的实质等效性,就能够享受临床研究或调查的减免待遇,即 意味着可以允许实质性等效器械与被比较器械之间具有非重大变化或非实质性 变化。 其认定标准如下:
1.该器械的设计用途与被比较器械相同。

2.该器械: (1)与被比较器械的技术特点相同,例如设计原理,供应能源,工作方式, 与人体的血液、体液、组织接触的植入物或一次性使用器具等的关键材料,物 理形态(气态、液态、固态或粉状物等),关键工艺结构或其他特征。 (2)必要时的临床数据表明,该器械的安全性和效用性至少与被比较器械 相同,也就是要说明产品顸期用途或适应证未发生改变(第十章第二节适用)。 (3)被比较器械并没有根据食品药品管理局专员要求撤出市场,或并没有 被司法命令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4)被比较器械不是尚未批准正式上市的产品。 (5)与国家或行业已经发布的通用安全标准、并列安全标准、专用安全标
准和同类产品性能标准进行比较没有重大变更。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个申报器械是在已上市器械的功能基础上增加了新 的功能项目(或组合成新的整机),新增加的功能与前期已合法在售的器械的功 能各自独立发挥作用。这些新的功能可以满足其他器械种类的国家/行业安全和
性能标准的要求或部分要求,或与其他种类的合法在售器械的功能或部分功能
相同,则申报器械仍然是实质性等效器械(其临床适用情况可参考第十章节或第二节的要求)。

3.判断是否具有实质等效性,还需对性能数据进行分析,因此注册申请需
提交的摘要报告中应包含以下信息,以便确认申报器械是否为实质性等效器械 (详见第二十章的有关内容):
(1)为申请实质等效性而提交的注册申请所包含、引用或依据的临床前实 验的简要说明。

(2)简要说明为申请实质等效性而提交的注册申请所包含、引用或依据的 临床调查(第十章第二节适用)。此信息,在适当情况下,应说明器械试验的目 的、试验中获得的安全性或效用性数据,同时需说明任何不利的影响和并发症,以及判断是否具有实质等效性所需的任何其他临床调查信息。

(3)临床前实验和临床调查的结论,证实该器械的安全性、效用性和性能至少相当于国家已经公布的产品分类名录中的被比较器械或由国家认定的合法
在售器械。 器械只在其与安全性和效用无关的方面有微小的差异,也应归入实质性等效器械种类。诸如器械的品牌、通用名称这些因素都应在实质等效性判定时给 予考虑。被比较器械可以是制造商自身所生产的前期已上市器械,也可以是其
他制造商生产的已上市器械。 以上所有信息呵以不是全部同时需要,只要能充分说明问题就可以。

八、创新性医疗器械 在中国境内申报上市的器械与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在售且预期用途相同的器 械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或效果更优,或与已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的安全和性 能标准所指向的器械类型相比是非实质性等效或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于疾病或 不适尚没有已记载的可适用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或合法在售器械,无论其在境外
上市已经多久,都视为创新性医疗器械。

 九、临床研究13( clinical research/study)(也称为临床试用) 临床研究是指在多个临床机构(中心)内、由多个研究人开展的、涉及多
个受试者的临床试验,以确定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是对由于器械的创新性 所带来的未知因素产生的安全有效性的确认和验证过程,适用于创新性医疗器
械在人体上应用的研究性试验(见第二十章内容)。

十、临床调查14( clinical investigation)(也称为临床验证) 临床调查是指在一个或多个临床机构(中心)内、由一个或多个调查人开
展的、涉及一个或多个受试者的临床试验,通过与已合法上市的被比较器械进 行实质等效性研究,来证明申报器械与被比较器械具有同样的安全有效性;或 者在符合适用的、为已合法上市的同类器械发布的安全和性能标准的前提下, 对临床操控性和性能完善程度的验证过程。适用于已有同类器械合法上市的情 况(见第十章和第二十一章内容)。

十一、不可预期的不利器械影响
不可预期的不利器械影响指器械对健康或安全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或器
械产生或相关的任何威胁生命的问题或死亡,且调查方案或申请(包括补充方案 或申请)无法事先预见该影响、问题或死亡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发生概率,或 与受试者的权利、安全或平安相关的器械相关之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严重问题。

十二、验证 验证指通过检查和捉供客观证据,确认和证实能够始终如一地执行对特定
用途的特定规定要求。

十三、评价 评价是对器械的科学性根据的充分性进行认定,对风险和效用进行分析和 判断,并得出器械是否符合上市要求的结论的过程。

十四、确认 确认是指对提供的客观证据的确定和认可。

十五、植入式器械
植入式器械指植入到通过外科手术形成的人体体腔或自然形成的体腔内的 器械,且计划在该体腔内存留30天或30天以上。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中国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认定,植入期限不足30天的器械也属于本部分定义的“植入 式器械”。

十六、机构 机构指非个人的任何一方,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或向个人提供医疗服务,或
向个人用户提供居家或监护照管。例如,此术语包括医院、老年公寓、精神病
院、学术设施和器械生产商。

十七、研究用器械
研究用器械指作为研究对象的器械。(按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976
年5月28日前的规定,创新性器械曾被认定为是一种新药或等同于抗生素药物的 器械,后来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义为过渡性器械,对我国不适用。)
十八、研究人员 研究人员指进行实际临床研究的个人,即直接指挥某受试者试验设施管理 或分配或使用的个人。如果某项研究由一个小组共同进行,则研究人为该小组
的负责人。

十九、非侵入性 在用于诊断器械或程序时,指其设计或用途不具有以下特征:①穿透或刺 穿人体的皮肤或黏膜、眼部或尿道;或②穿透外耳道、鼻孔、咽部、从肛门至 直肠,或阴道的子宫颈。在奉部分规定中,需要静脉穿刺的血液取样属于非侵 入性操作,为非调查目的而提取的多余体液或组织样品的使用也属于本部分规 定的非侵入性操作。   

二十、发起人发起人指发起研究但并非实际进行研究的一方,也就是说,研究用器械的 管理、分配或使用是由其他人直接负责的。但不包括通过其一名或多名员工进 行其发起的研究的个人,发起研究的人是发起人,而不是发起人一研究人,员工
则是研究人。

二十一、发起人一研究人 发起人一研究人指自行或与他人共同发起和进入调查的个人,也就是说,直 接负责研究用器械的管理、分配或使用的个人。此术语仅指任何个人,而不指 任何方。根据本部分规定,发起人一研究人承担的义务包括调查人和发起人的
义务。   

二十二、受试者受试者指参与调查的个人,或者是使用研究用器械的个人或提供研究用器 械使用的样本的个人,或控制调查的个人。受试者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具 有医学症状或疾病的人。

二十三、终止 终止指发起人在调查结束前中断研究,或者收回临床研究报告,或者获得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批准。

二十四、严重的不良健康后果26 (serious adverse health consequences)
严重的不良健康后果指任何重大的副作用,包括那些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 涉及或长期伤害的副作用,但是不包括那些没有生命危险并且是临时的,
合理可逆的伤害。

二十五、风险 风险是下述两者的组合:伤害发生的概率和伤害的严重程度(基于ISO
14971的新版本)。

二十六、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包括且不限于器械适用的人群、病种、部位、深度、作用时间、 作用方式、发生作用的途径、预期目标等相关信息。

二十七、制造商
制造商指设计、制造、制作、组装或加工成品器械的人。制造商包括但不
限于那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杀菌、安装、再标示、再制造、再包装或特定开发 的人,以及行使这些职能的外国企业的初经销商(进口商)。

二十八、故障 故障指医疗器械达不到性能规格或无法实现其设计性能。性能规格包括器 械标准中声明和/或标识中标注的所有规格。器械的设计性能则指器械标识或上
市宣传中宣称的设计功能。

二十九、产品 产品指元件、制造材料(原材料)、制造中的材料(半成品材料)、加工中的器械(半成品器械)、成品器械以及返回的器械。

 三十、质量 质量指器械本身所能带有的、能满足适于使用要求的整体特征和特性,包 括安全性和性能。

三十一、设施 设施指处于同一地点且统一管理的同一营业地址,该营业地址用于器械的 生产、组装或加工。

三十二、有条件上市有条件上市指产品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和期安全性临床研究后,可以申请上市销售,并在上市后进行后期临床调查。产品上市后,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临床调查研究的结果。待全部临床研究完 成后,如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被证实和被认可,方可被批准申报器械的正式上市。 如果不能证实安全有效性或安全有效性不被认可,或者出现重大不良反应,则 有条件上市的状态可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   

三十三、各方包括任何个人、合伙机构、企业、协会、科学或学术设施、政府主管机构 或政府主管机构的下属单位,以及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三十四、监控人或监控( monitor)在作为名词使用时,意为监控人,指发起人或合同科研机构指定监控研究进度的个人,可以是发起人或发起人雇用的员工,或是合同科研机构雇用的员工。在作为动词使用时,意为监控,则指对研究的监控。

三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家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附属机构。   

三十六、临床机构审查委贯会或审查部门 临床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指临床机构正式组建的任何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中心或其他组织(如临床伦理委员会、科教处、科研处),职责就是审查受试者相关的生物医学研究,并根据国家规定组建、运行和运作。

三十七、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 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妊娠控制。

备注:欧洲有对辅助设备的定义:辅助设备指任何器件,虽然不属于器械, 但专门生产同医疗器械配合使用,帮助医疗器械取得预定的医疗效果,如手术
照明用无影灯

三十八、体外诊断器械 体外诊断器械指任何器械,包括试剂、试验用药品、试验用具、仪器或系 统,单独或结合使用,通过从人体取出的样本,在人体之外检查人体生理、疾
病或先天性缺陷等情况。

三十九、临床试验器械 临床试验器械指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用来在特定医疗场所进行规定的临床 试验的任何器械。

四十、灭菌 灭菌是用以使严品无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程,是指杀灭或除去全部微生物 (微生物存活的理论概率应小于或等于1×10_6)。 灭菌方式的选择:目前,比较通行的灭菌方式包括高温蒸汽灭菌方式、辐射灭菌方式、环氧乙烷灭菌方式和新型灭菌方式如低温等离子灭菌技术。应根 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灭菌方式。

四十一、消毒 消毒是指杀灭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微生物,将其数量减少到无害化程度(微 生物存活的理论概率应小于或等于1×l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