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临床研究的适用性及其豁免—高风险创新性器械

临床研究的适用性及其豁免—高风险创新性器械

文章来源:安全有效性评价发布日期:2014-03-26浏览次数:19686

       高风险创新性器械需要开展严格的临床研究。 申报产品既不符合已经发布和/或实施的针对器械建立的国家和/或行业性 能标准,也无同类产品获得正式的境内上市批准,或者申请人为证明申报器械 的优越性或重大变化,而声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此时申报器械在进行申报注册前,应进行所有实验室实验、非临床试验(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临 床研究),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严格意义上说,创新性高风险医疗器械必须进 行充分的临床前实验和临床研究[类似新药评价四期(通常三期)],并对临床 研究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得出结论,且产品上市前必须完成所有三期临床研究,才能够正式批准上市。一期临床研究应先进行针对每一个预期用途的安全性评(如耐受性研究)和有效性的初步评价。二期和三期试验进行有效性评价,并逐步扩大样本量。但某些非关键器官或组织使用的产品可以采用有条件上市(见第四章定义)的方法,在完成一期安全性试验后,可以有条件上市, 并在完成后续所有各期试验后正式上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前预试验报告和临床方案
的预审查制度的建立将变得非常重要(详见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