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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器械临床研究(调查)申请和审批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安全有效性评价发布日期:2014-04-02浏览次数:19479

       <一>、 预研究报告

       一、总则
       预研究报告需包含相应器械此前进行的所有临床试验(部分试验或境外开展的试验)、临床模拟实验、动物替代试验和实验室实验报告(包括适用各类标 准的声明性文件,如可以以注册产品标准的形式表达),以上信息应合、全面,以证实提议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具体内容 以上报告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出版物的参考文献清单,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但需与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有关,同时提供所有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利信息,并根据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如伦理委员会、科教处、科研处等)或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要求,提供其他有用的公开出版文献。

       2.简要介绍发起人持有的或通过合理方式获得的、与器械安全或有效性评估有关的所有其他未公开信息(负面的或正面的)。

       3.如提供非临床实验室研究(如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或模体实验报告)的信息,需说明所有实验室研究均符合实验室管理规范(GLP)的适用规定。如果任何实验室研究不符合以上要求,则需要简要说明不符合的原因。没有或不 能遵守该要求并不能成为发起人不提供相关非临床研究信息的正当理由。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对申请的处理程序、内容和条件

       本节介绍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行动,值得政策制定者借鉴。

       一、批准或驳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起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可以决定批准原研究(调查)申请,也可以要求发起人进行修改后再行批准,或驳回该申请。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下方可进行研究或调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收到器械(非被禁器械)研究(调查)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除非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正式通知,发起人不得进行研究(调查);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以命令方式批准研究或调查。

       二、驳回或撤销的原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可以根据以下理由驳回或撤销申请:

       (一)发起人未遵守本部分或法案的任何规定、任何其他适用法规或条例的规定,或者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审查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的任何批准条件。

       (二)申请或报告提供了任何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漏掉了本部分规定的 重要信息。

       (三)发起人没有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规定时间内回复补充信 息的要求。

       (四)有理由相信受试者的预计受益和获得的知识不足以抵消受试者承担的
风险,或知情同意不充分,或该研究(调查)不具备技术可行性,或有理由相 信将要使用的器械不具备有效性。

       (五)由于器械使用方式或以下信息的不充分性,导致开始或继续诙研究 (调查)不具备合理性:
       1.预研究(调查)报告或研究(调查)方案;
       2.器械生产、加工、包装、存储以及安装的方法、设施和控制程序;

       3.研究(调查)的监督和审查。

       三、驳回或撤销通知
       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驳回一项申请或打算撤销该申请的批 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将书面通知发起人。

       (一)驳回命令将充分说明驳回的理由,并通知发起人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议撤销批准的通知需充分说明撤销的理由,并通知发起人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将在批准撤销前提供行政复议的机会,除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在以上通知中规定,根据豁免批准继续进行试验将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合理的风险,并要求在任何行政复议召开前撤销该批准。   

       三、 补充申请
       一、研究(调查)计划的修改
       (一)需要提前批准的变更:除本节标题一第(二)项至第(四)项定义以外,发起人必须根据第五节标题一的要求提交补充申请,并在规定条件下申请临床机构的审查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加快审查的程序和制定研究批准的标准),方可对研究(调查)方案进行修改。如果发起人将要进行的研究(调查)需要获得第十五章所述的知情同意的豁免,则发起人应根据本章第二节标题一的要求另行提交知情同意豁免的器械用研究申请。   

       (二)应急使用导致的变更:本节标题一第(一)项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批准补充申请的规定不适用于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试者生命或身体健康而对调查方案作出的变更。但发起人应在获知该变更后规定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报眚[见本章第十八节标题一第(四)项]。   

       (三)变更后规定日期内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发起人如认为某项变更符合本节标题一第(三)项第1条和标题一第(三)项第2条的规 定标准,则可以在未获得本节标题一第(一)项要求的补充申请批准时进行该变更,但需提供本节标题一第(三)项第3条要求的可靠信息,且发起人应在变更后规定日期内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
       1.开发性变更:本节标题一第(一)项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充申请批准的要求不适用于器械的开发性变更(包括生产变更),前提条件是该变更不构成器械或基本运行原理的重大变更,并且是根据研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作出的。
       2.临床计划的变更:本节标题一第(一)项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充申请批准的要求不适用于不影响以下内容的临床协议变更: 
       (1)由于被批准计划的实施而产生的数据或信息的有效性,或潜在患者风险与临床计划成果的关系;(2)研究(调查)方案的技术可行性; (3)人体受验者在研究(调查)中的权利、安全或平安。   

       3.可靠信息的定义:(1)器械开发性变更(包括生产变更)依据的可靠信息,其中包括本章第五节项下设计控制过程产生的数据、临床前/动物试验数据、业内发表文献或其他可靠的信息,如试用或推广过程中收集的临床信息。(2)临床计划变更依据的可靠信息指发起人主张某项变更不会严重影响器械设计或计划统计分析所依据的信息,根据该可靠信息,发起人主张该变更不影响受试者的权利、安全或福利。以上信息还包括业内公开发表的文献、临床研究人(调查人)的建议和/或临床试用或推广过程中收集的信息:
       4.研究(调查)用器械改变的通知:可以在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变需满足本节标题一第(三)项第1条和标题一第(三)项第2条的要求,并且需提供本节标题一第(三)项第3条要求 的可靠信息,且发起人应在变更后规定工作日内提交研究(调查>用器械改变 的通知。器械变更视为在来用该设计或生产变更生产的器械向研究人(调查人)提供时发生。临床计划的变更则视为在以下时点发生:发起人通知临床研究人(调查人)该变更应在计划中实施,或在发起人一研究人(调查人)研究中,当发起人一研究人(调查人)在计划中采用该变更时。以上通知构成“器械用研究(调查)变更通知”。(1)对于开发性或生产性器械变更,以上通知应简要说明变更所依据的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器械变更的说明或生产流程的说明(与原器械说明或生产过程相应的内容相对应);如果通过设计控制对变更进行评估,则以上通知还需说明,经过充分的风险分析,没有发现新的风险,且认证和证实性试验表明该设计输出达到设计输入的要求。如果采用其它分析方法,则该通知还需简要说明变更依据的可靠信息(2)对于计划变更,该通知应具体说明变更的内容(与原计划相应内容相对应),认为该变更对研究设计或统计分析计划不产生重大影响的理由和分析,概要说明发起人认定该变更不影响受试者权利、安全或平安这一结论所依据的可靠信息(四)年度报告中报告的变更:本节标题一第(一)项要求不适用于科研过程、风险分析、监督程序、标识、知情同意材料以及不影响以下内容的临床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信息中的微小变更:
       1.被批准计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或信息的有效性,或潜在患者风险和批准该计划所依据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2.研究(调查)方案的科学可行性; 

       3.研究(调查)中人类受试者的权利、安全或福利。该变更应根据本章第十八节标题二第(五)项在所提交的器械用研究(调查)的年度进度报告中报告。   

       二、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例如临床伦理委员会或科研处、科教处等)对新临床研究(调查)机构(即增加新的分中心)的批准发起人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提交一份针对临床研究(调查)的临床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对部分研究(调查)的临床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的批准证明。如果调查没有发生变更,则需提供补充申请,提供本章第二节标题二和标题三要求的新信息,并说明临床机构的审查部门审批时要求提供的调查方案的任何修改。临床机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的批准证明无须包含在提交的补充申请中,且该证明不构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是否审揽该申请的考虑因素。但是,发起人只有在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批准该调查后,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收到临床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或审查部门的批准证明后,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评机构已经根据本章第五节标题一的要求批准了该部分研究(调查)相关的补充申请后,方可在任一临床机构内开始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