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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患纠纷法规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4-04-03浏览次数:19429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在源头预防、加强调解、打击医闹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例》将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为打击医闹行为,《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不得有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对索赔金额2万元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