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江西省医疗纠纷条例5月1日起施

江西省医疗纠纷条例5月1日起施

文章来源:新华网发布日期:2014-05-05浏览次数:18693

       近日,记者获悉,全国部有关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2013年江西省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4681件,其中扰乱医疗秩序案件1392件。对此,《条例》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规范、合理治疗、耐心沟通等6项规定,不得在医疗活动中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瞒改损丢病历资料等4类行为。同时,要求患方树立依法维护权益意识,明确患方7类禁止行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不得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自由。 针对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条例》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赔付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必须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