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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日期:2014-06-03浏览次数:18093

        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修订后的《辽宁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实施,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将出重拳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进行整治,并随之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承诺不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强调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商家将遭到严厉处罚。 
        此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将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