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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要建立全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

文章来源: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日期:2014-06-18浏览次数:17696

        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省卫生计生委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共4章、18条内容和2个附件,与2008年出台的《实施办法(试行)》相比,更加具体细化,有较强操作性。《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一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是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一次列入陕西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陕西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办法同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订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2014年6月底前所有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要完成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