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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舱发展概况——氧舱安全监察与管理的沿革

文章来源:医用氧舱检验发布日期:2014-07-23浏览次数:17186

       ( 接上节:国内氧舱的发展)
        氧舱是医疗机构在临床土使用的一种特殊载人压力容器,同时也是一种医疗器械,正是由于氧舱具有的这种双重身份,氧舱的安全监察与管理的方式及管理部门也发生过变化。 
        在我国医用氧舱(包含医疗用的退役潜水舱)一直按压力容器的管理模式管理。1988年3月11日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在给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关于商请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函》(87) 151号函的回复中提到:“我局同意你公司关于高压氧舱 纳入一般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范围的意见,即该类产品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以及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等,不再由劳动部门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对于已发过制造许可证的九江 船用机械厂、芜湖潜水装备厂,可暂维持不变,许可证期满,该项目自行终止。”至此氧舱 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不再按压力容器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而纳入到一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医疗器械。

        随后几年,由于各种原因,连续发生了几起氧舱事故,特别是1994年接连发生了四起氧舱舱内着火的重大恶性事故。其中1994年8月26日山东烟台某医院,一台多人空气加压 舱发生舱内起火,当场烧死7人、烧伤1人;1994年9月18日大连金州区某医院又一台多人空气加压舱着火,造成11入死亡,两起事故相隔仅有23天,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人重伤。氧舱重大事故的接连发生,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1994年10月25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邹家华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758期)上,就新华通讯社记者所写的我国医用高压氧舱频频起火,死伤人员不断>的报道上批示:“请劳动部派人协助处理此事 故,即要把高压氧舱严格像高压容器那样管起来,各地劳动部门负责。从生产、安装、人员 培训都要严格管起来。

        这起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严肃处理,通报全国。”为落实邹 家华副总理的指示精神,1994年10月31日由原劳动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在199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工作,以遏制氧舱事故的不断发生。 1994年年底由原劳动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舌勤部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等多部门联合举行了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议,研烹进一步落实邹家华副总理批示的措施,并重点讨论了全国医用氧舱的安全状况以及下一阶段医用氧舱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即:如何实现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快了对医用氧舱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并明确此次的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经过了一年 多的检查治理,对全国的在用医用氧舱如同过筛子一样.进行了的检查及检查后的修理 改造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氧舱事故继续发生的势头。 为使氧舱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原劳动部于1995年6月23日颁发了“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的有关条款的通知”(劳部发[1995] 264号文),明确规定了医用氧舱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一种,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级别为AR5级,制造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为尽快开展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管理,劳动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局又专门颁发了《关于开展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的通知》(劳安锅局字 [1995] 37号)文件,统一了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使医用氧舱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再次纳入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的范畴,并接受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实现从源头抓好氧舱的安全监察及簪理工作,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会同卫生部医政司,重新审查批准了一批合格的氧舱制造和修理单位,为杜绝氧 舱的先天性隐患起到了保证作用。同时劳动部和卫生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7] 67号),该《通知》要求各地对在用氧舱进行一次 全面的安全检查,要逐台登记建档,实施计算机管理。凡经检查合格的氧舱,应逐台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氧舱,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尽快安排修理或改造,复查达到合格标准的,补发《医用氧舱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对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氧舱做报废处理,不得再做医用氧舱使用。

        此项工作要求在1997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1998年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整体划转到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与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改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氧舱的安全监察职能也随之划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此氧舱作为一种特殊 的载人压力容器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管理。2003年国务 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祭例》再次明确规定了氧舱属于压力容器的范畴,为氧舱的归 属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下节:氧舱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