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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下放设置医院审批权 审批时间缩短一半以上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发布日期:2014-08-06浏览次数:16981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近日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特别说明。
社会办医放宽准入条件

  2006年公布的《重庆市主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对主城9区未来5年新增卫生资源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包括渝中区不再增设任何医疗卫生机构等。
  而新《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支持社会办医时,应对社会资本投向加以指引,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不管再在哪个区域,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按程序予以审批。
  这么做会不会出现医疗机构在某个区域扎堆的现象?市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士表示,通过调研发现,社会办医者并不会在医疗资源过于饱和的地方“凑热闹”,而是会避开激烈竞争寻找更适合的办医地点。
  此外,新《条例》删除了“正在服刑或者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两年的个人”不能设置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下放设置医院审批权限

  新《条例》对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设置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下放设置审批权。将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人士表示,审批权的进一步下放,可以方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更好对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审批时限缩短一半以上
  新《条例》大幅压缩了审批时限,压缩幅度50%。如将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时间由2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将原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时限由45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科室承包出借都要被禁
  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及房屋承包、出租、出借给他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患者。
  同时,新《条例》强调新增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公示义务和不按规定使用标识、标牌、不按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