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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医师多点执业无需医院审批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日期:2015-01-15浏览次数:13611

  据悉,卫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相比去年年初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无需再取得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同时,在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无需取得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北青报记者发现,正式稿中总体要求进一步凸显通过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政策环境推进医师合理流动,明确表示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征得其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的内容。
  正式稿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师向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也就是说,医师多点执业取消了“审批”,取而代之的是“报备”。
  尽管正式稿从准入制度上对医师“解绑”,然而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却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简单的“医师应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要求,明确医师在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不能因多点执业影响医师职称晋升
  《意见》明确提出,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同时,将征求意见稿中多点执业人选须“未在医疗机构担任临床、医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的要求,明确为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在薪酬待遇上,《意见》要求,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能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鼓励大医院医师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

  在组织实施中,《意见》要求,加强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改革创新,探索简化注册审批手续,促进人才流动。
  鼓励支持大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坚持强化基层,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要明确政策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风险保险制度。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针对去年下半年北京、浙江等省市已逐步推出医师多点执业改革方案的动作,国家卫计委明确要求各地对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