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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五项新规”严管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日期:2015-03-06浏览次数:1221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近日,江西省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从严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制定了从严管理的新规定:

  一是场所必须“三合一”。《通知》规定,新申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和仓库必须位于同一地理位置。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近日,江西省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从严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制定了从严管理的新规定:

  一是场所必须“三合一”。《通知》规定,新申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和仓库必须位于同一地理位置。   
        二是选址做到“两不得”。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不得设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办公区以及各类学校院内等不适合经营的场所中。   
        三是经营方式有区别。凡是注册地址位于乡镇及其管辖区域内的新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经营方式只能核定为“零售”,不能核定为“批发”或“批零兼营”。   
        四是经营范围有限制。设在乡镇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不能包括15项管理类代码。   
        五是健全记录有期限。新申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在获得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3个月内,按照规定建立起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原有的经营企业必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上述两个记录。如确实没有开展经营业务的,必须书面报告并提出一定期限的歇业申请。

        二是选址做到“两不得”。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不得设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办公区以及各类学校院内等不适合经营的场所中。   
        三是经营方式有区别。凡是注册地址位于乡镇及其管辖区域内的新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经营方式只能核定为“零售”,不能核定为“批发”或“批零兼营”。   
        四是经营范围有限制。设在乡镇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不能包括15项管理类代码。   
        五是健全记录有期限。新申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在获得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3个月内,按照规定建立起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原有的经营企业必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上述两个记录。如确实没有开展经营业务的,必须书面报告并提出一定期限的歇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