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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与联影医疗器械专利之争升级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日期:2015-06-24浏览次数:9667

  在我国高端医疗器械市场,西门子、通用电气和飞利浦三大巨头占据了约七成的市场份额。而近年来,随着国内医疗器械企业的不断涌现,传统市场巨头与新兴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2014年,西门子公司旗下的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将国内医疗器械行业新秀——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联影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以及1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并要求上海联影公司停止侵犯其对涉案结构图和实施例图所享有的著作权;这3起案件共要求上海联影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3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近日一审驳回了原告西门子磁共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已不是西门子磁共振公司与上海联影公司的场纠纷。此前,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就曾起诉上海联影公司不正当竞争,但终以西门子磁共振公司的败诉而告终。
  “三巨头”面临挑战
  西门子磁共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西门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该公司业务范围涵盖MR(磁共振成像系统)、AX(X射线血管造影系统)以及CV(医疗器械零部件)等。目前,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已经成为除西门子磁共振事业部德国总部以外的大研发及生产中心。
  上海联影公司筹建于2010年10月,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端医疗影像设备及其相关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海联影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并提出了“打造的中国医疗设备公司”的口号。在高端医疗设备市场,多年来已经形成西门子、通用电气、飞利浦3家跨国企业“三足鼎立”的现状,而上海联影公司正试图打破这一格局。
  而且上海联影公司与“三巨头”之一的西门子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海联影公司的创始人张某博士毕业后就职于西门子公司,2005年至2008年间被委派至西门子迈迪特公司(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前身)工作,曾负责磁共振的临床应用。2010年5月张某从西门子公司离职。之后,张某创办了上海联影公司,并担任总裁,具体负责磁共振产品的研发工作。
  而在张某创办上海联影公司之后,西门子磁共振公司的多名技术人员纷纷离职并加入上海联影公司。西门子磁共振公司与上海联影公司的竞争迅速进入白热化,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
  申请权应该归谁
  2013年,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发现上海联影公司在2011年12月,提交了名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名为“一种磁共振超导磁体集成线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此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西门子磁共振公司表示,2008年12月,该公司前员工余某、张某、倪某等三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完成了“一种无线槽MRI超导磁体集成钢芯结构”(下称无线槽技术)的发明报告。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对比后认为上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与其无线槽技术发明报告中涉及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而且覆盖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中体现的技术方案。同时,上述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两个附图与其无线槽发明报告中的结构图、实施例图高度近似。
  据了解,倪某曾任西门子磁共振公司主管研发的副总裁,余某为原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员工且为无线槽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二人先后从西门子磁共振公司离职并到上海联影公司工作。
  西门子磁共振公司表示,张某、倪某和余某都非常了解其无线槽技术的发明报告,而上海联影公司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与其无线槽技术发明报告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于是认为该专利申请来源于其无线槽技术发明报告。2014年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将上海联影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西门子磁共振公司所有,并要求上海联影公司停止侵犯其对涉案结构图和实施例图所享有的著作权;3起案件共索赔60万元。
  针对西门子磁共振公司的指控,上海联影公司则进行了否认。上海联影公司表示,涉案的无线槽技术于2009年初完成。2009年6月,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对该技术进行了评审,但评审结果为涉案无线槽技术“不具备作为发明提交的条件”。之后,余某等在其参加的学术讨论会中发表了《具有非受力面集成线圈骨架的3T磁共振超导磁体概念设计》论文,公开了涉案的无线槽技术。2010年6月,该论文又在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发表。因此,涉案的无线槽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对该技术不享有任何专有权利。
  同时,上海联影公司表示,该公司一直采取专利防御策略,在该策略实施过程中,公司员工宋某检索到了涉案论文,在查阅专利文献后,发现没有与之完全相同的专利文献,于是以涉案论文为基础,并结合其他专利文献及常用方法,撰写了涉案专利申请,并绘制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附图,没有使用西门子磁共振公司的无线槽技术发明报告。
  西门子一审败诉
  受理案件后,上海二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技术鉴定。2015年1月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涉案专利申请中体现的技术方案属于公知技术。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西门子磁共振公司主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权和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其所有,实质上是西门子磁共振公司认为上海联影公司提交涉案专利申请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无线槽技术享有的技术成果权。因此,西门子磁共振公司主张的无线槽技术的技术成果权,应当属于该公司专有的某项知识产权,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但是该案中,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并未为这一主张提供证明。法院同时指出,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对涉案无线槽技术“不具备作为发明提交的条件”的认定,虽然不足以视为该公司放弃相关专利申请权。但正是基于这一决定,余某申请使用这一技术用于学术交流,并经其批准后发表了涉案论文。因此涉案论文公开后,西门子磁共振公司对这一技术不再享有某项专有的知识产权。此外,上海二中院认为,西门子磁共振公司主张的涉案结构图、涉案实施例图的独创表达极为有限,明显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了西门子磁共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了解,西门子磁共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