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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门发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

文章来源:CFDA官网发布日期:2016-09-24浏览次数:443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共同达成合作备忘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

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这对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具有重大意

义。
  合作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

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

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

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依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

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为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

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二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是责令企

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四是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

严从重处罚。
  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体现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

配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股票发行审核、申请办理通
关业务、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税收管理、新的科技扶持项目、新网站开办等方面,或从严审核,或不
予支持,或加以限制,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或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合作备忘录明确,对刊播违法广
告的刊播者要依法加强管理。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
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
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二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

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三是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
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
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
经营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强化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
  附件>>>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
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

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
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
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
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

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

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

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

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3、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
,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
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管
理人员。
  11、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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