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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将初审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南方网发布日期:2017-10-12浏览次数:847

急救医疗与生命救治密切相关。当前,国家、省和市层面都缺乏法律规范,深圳市认为有必要运用特区立法权将急救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因此,为鼓励市民对突发疾病患者施以援手、紧急救护,深圳近年来一直在酝酿出台院前医疗急救方面的法规,经过长期调研、立法听证、反复修改,终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到,“就当前在公共场所突发急病却‘无人敢救’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鼓励目击者等现场人员对患者进行紧急救助,条例草案给出现场救助指引——应首先拨打120,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鼓励现场人员进行紧急救护。为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按照免责为一般原则,不免责为例外情形,规定对患者实施善意的、无偿的、合乎常理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责任予以免除。”
针对医疗机构不及时接收患者的情况,《条例(草案)》专门规定,医疗机构在接到院前医疗人员的急救通知后,应当做好接诊准备,并应当在15分钟内完成交接手续。
今年3月,《急救条例(草案)》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人大网等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调查问卷形式开展民意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意见,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急救条例(草案)》涵盖了院前急救模式选择、急救点布局、院内急救规范等内容,在保障急救医疗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更好满足市民群众需求方面进行了平衡协调,明确急救医疗机构、急救人员和社会公众相应的职责与义务,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健全急救网络、优化运作模式,不断满足市民群众对急救医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