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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医药电商不得销售处方药、发布处方药信息

文章来源:动脉网发布日期:2017-11-15浏览次数:223

国家食药监总局 11 月 14 日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经营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该规定或对当下医药电商尤其是网上药店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今年以来,医药电商迎多轮政策利好。先是取消医药电商 B、C 证,对网上药店予以放行;接着是鼓励“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的新型配送方式,培育新型服务和新业态;再是各地试点电子处方和处方外流,为互联网 + 医药提供了机会;后连“含金量”高的 A 证亦予以取消,医药电商全面解禁。
在松绑的同时,对医药电商的监管并未放开。要求强化 GMP、GSP 认证,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落实主体责任,并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网上非法售药的行为打击将更为严厉,处方药网售红线不能逾越。
2017 年医药电商相关政策

除了以上提到的不能销售处方药、发布处方药信息外,《办法》还对取消资质审批之后的医药电商平台提出了硬性要求,包括: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一经通过,将取代 2005 年版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数据,2016 年医药电商直报企业销售总额为 612 亿元。其中 B2B 业务销售额 576 亿元,B2C 业务销售额 36 亿元。另据 Choice 数据,2016 年 B2C 医药电商规模为 286 亿元。
在成长性上,B2B 医药电商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速为 40%,预计 2017 年完成交易额 760 亿元;B2C 医药电商近五年年均复合增速超过 ,预计 2017 年交易额超过 500 亿元。总体看,2017 年医药电商规模将超 1000 亿元。
此时,《办法》的出台将逐步壮大的医药电商拨向正轨,有利于行业持续发展。
附: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http://www.sda.gov.cn/WS01/CL0778/216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