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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将分类监督评价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9-04-18浏览次数:90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进行分类监督,评价结果分为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指出,在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中,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进行监督,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终得分。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为单位;标化分60分~85分且关键项合格的为合格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的为重点监督单位。综合评价结果要作为反映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相衔接。

 

《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指导。(记者杨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