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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行政处罚实务:立案环节的4个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3-01-14浏览次数:52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违法案件材料,根据部门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涉嫌违法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调查处理的专门活动。立案是不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权利义务影响的内部行为,也是行政处罚的过程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修订后,进一步健全了对行政处罚程序,着力点之一是对立案程序予以法定化及构建完善。《行政处罚法》关于立案有关的条款主要有5个:第25条第1款的管辖权争议处理;第39条的立案依据公示;第54条第2款的立案标准和要式规定;第60条的执法时限计算和第76条第2款的不立案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进一步提出细化立案制度的要求:“要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规定及时立案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需通过立法对办案期限作出特别规定的,要符合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尽快纠正违法行为、迅速恢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要求。”

国家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制定出台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保局4号令,以下简称《处罚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同时施行。根据以上规定,笔者结合行政处罚实务,思考总结立案程序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关于立案的时限

《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该条规定三个意思:一是规定了案件来源。二是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起算期是“自发现线索或者受到材料之日起”。三是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如果已经超期了,还可不可以立案?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应当及时立案。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违法案件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超期立案属于立案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应立案不立案属于是否履职问题。

二、关于立案的标准

根据《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是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是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三是属于本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是指违法行为的主体;“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经过了初步核查,有初步证据证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是对监督制度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局、省局组织的飞行检查后续处理也涉及是否需要立案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依法分类处理。如经查证,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属地医保行政部门应依法立案并予以处罚。

四、向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要立案后移送?

实践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联合调查阶段,就发现该案件应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因该案尚未立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立案,直接由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对于已经立案的,如果发现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根据《处罚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后,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立案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可以予以结案。

根据《处罚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56条规定如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以结案。与医疗保障领域相同做法的还有市场监管领域,详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有一些监管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撤销立案,如农业农村部门,详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