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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委管医院分院区建设有章可循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23-01-29浏览次数:38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先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分院区,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医疗服务均质化水平及覆盖面,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

  《办法》明确,到2025年年末,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等任务的项目单位外,委属(管)医院不得跨省建设分院区;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

  《办法》指出,鼓励原有院区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业务用房较为紧张的委属(管)医院通过分院区建设,疏解部分原有院区医疗床位,合理规划设置各院区床位规模。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结合自身优势,以补短板、优布局为原则,着力加强肿瘤、心脑血管、呼吸、重症医学、妇产、儿童、精神、康复等专科建设,坚持医防融合,关口前移。同时,强化平急结合功能,适当预留可扩展空间,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启用,提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办法》提出,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应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完善相应机构、人员、技术、信息、财务等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提升医院人员支出占比和人员固定薪酬占比。建立适应公立医院多院区的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均质化医疗服务。委属(管)医院规划建设新院区的,应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分院区设置要求。原则上,拟开设分院区的医院应无长期负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医院,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分院区床位规模。

  《办法》强调,以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设施等作为分院区的,且拟接收医院、设施等涉及法律纠纷、产权关系不明确、近3年发生影响严重的扰乱医疗秩序等违规违法事件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分院区审批等程序。除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外,其他与委属(管)医院存在合作的医院,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医院”形式命名。已对外挂牌的合作项目医院要结合自身情况,适时做好清理、摘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