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25日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不包括特殊人群个人缴费补助资金。今后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作为共同财政事权,该项转移支付将相应取消。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的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下达至统筹地区财政部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完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办法,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统筹地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区整体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奖励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事权部分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脱贫县(市、区)按8∶1.5∶0.5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其他县(市、区)按8∶1∶1比例承担。
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计划内招收大学生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照8∶2的承担比例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章 拨付流程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分配资金并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配资金,并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序时进度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10月底前拨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付的补助资金。因漏报参保人数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
第五章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统筹地区经国家终审认定的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以及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导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扣减的,以及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导致被中央财政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2024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中央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下半年按照国家终审认定的上一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自治区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及当年度预拨、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后,按规定分配资金。
预拨某统筹地区2024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数=某统筹地区经国家终审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4年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统筹地区2023年度补助资金数=某统筹地区经国家终审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3年补助资金预算数-2023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3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统筹地区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某统筹地区经国家终审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统筹地区2023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某统筹地区地方财政2023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
某统筹地区2023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某统筹地区经国家终审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统筹地区2023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某统筹地区经国家终审认定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数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一条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被中央财政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中央将其作为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广西年度内获得奖励补助资金时,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至有关统筹地区,纳入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奖励补助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国家医保局下达的参保任务数完成率(占40%)、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序时进度到位情况(40%)、基金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占10%)、其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占10%)。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进行统计。
第六章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统筹地区。
以2024年为例,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自治区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8月底前按照经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的当年6月底统计报表的参保人数、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本年度、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后,按规定结算自治区上年度补助资金。
预拨某统筹地区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数=某统筹地区2024年6月底统计报表的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4年政府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统筹地区2023年补助资金数=某统筹地区经国家终审认定的2023年6月底参保人数×国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3年补助资金预算数-2023年因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
因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即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县配套财政补助资金,下同)不到位两种情形。其中:
(一)某统筹地区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当年12月底未到位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2%。
如国家层面出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款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重复扣款。
(二)某统筹地区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当年10月底未到位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数×5%+当年12月底未到位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数×5%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已被中央扣款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不再重复扣款。
市县财政年底前通过自治区专项额外调度完成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任务的,视同未到位,按上述(一)、(二)规定进行扣减。
因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数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三条 因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财政负责补足。因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将其作为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至相关统筹地区,具体参照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8月底前,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两部门)联合报送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5)。次年1月10日前,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报送《XXX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附表(附件1、附件4)、佐证材料、审核情况等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佐证材料应包括下达补助资金的文件(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的文件不用再提供)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统筹区范围内对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在险种内部进行比对,比对结果随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5),在8月底前一并报送自治区两部门,并写入《请示》。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各统筹地区报送的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5)进行初审,同时利用全区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于次年1月30日前反馈自治区财政部门。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包括整理全区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退费人员、死亡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自治区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自治区内重复参保比对情况。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错误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跨省重复参保专项核查治理工作,自治区两部门将根据中央财政扣减补助资金情况对各市进行相应扣减。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各项审核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结算材料报送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在收到中央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后,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应在20日内根据经国家终审认定的参保人数,制定上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方案,并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核实参保数据,严禁出现重复参保导致数据失真的情况,并加强与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税务、残联等部门的对接,对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进行认真核实,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配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各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对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漏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料、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自治区两部门将予以通报,市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专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级财政、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逐步推进医疗保障领域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联动机制,必要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极低的地区,进行联动额外扣减,具体由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4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